(2015)鞍民三终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杜铁虹与被上诉人鞍山华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郭曙光票据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铁虹,鞍山华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郭曙光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三终字第00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铁虹。委托代理人:孙忠民,辽宁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鞍山华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懿,辽宁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郭曙光。上诉人杜铁虹因与被上诉人鞍山华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郭曙光票据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5)立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铁虹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上诉人鞍山华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铁虹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铁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杜铁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延军代理审判员 顾书宇代理审判员 王虹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詹智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