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591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为了孩子且双方已和好为由而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保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