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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591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为了孩子且双方已和好为由而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保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