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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南京天都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玉蓉、胡方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南京天都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方华,王玉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374号申请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住所地南京市雨花西路110-1号,法定代表人:徐进。被执行人南京天都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95号2709室,法定代表人:张丽琳。被执行人胡方华,男,1954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玉蓉,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南京天都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方华、王玉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雨商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南京天都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借款90万元,并承担借款期内利息4万元及复利、罚息及复利;被告南京天都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支付律师费用4.5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南京天都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方华、王玉蓉名下的房产、工商、车辆、银行、土地情况,并依法对被执行人胡方华名下位于鼓楼区和燕路**号翠岛花园**幢*单元***室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雨商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胡方华名下位于鼓楼区和燕路**号翠岛花园**幢*单元***室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后,继续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员  王旭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