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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新法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新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黄某缴纳罚金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执字第422号移送部门新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黄某,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黄某缴纳罚金一案,本院(2014)云新法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某应缴纳罚金6000元,并交纳执行费5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黄某的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黄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到相关金融、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黄某的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黄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兴县人民法院(2015)云新法执字第4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永雄审判员  梁辉豪审判员  赖家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程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