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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国林与安徽省无为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林,安徽省无为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无民一初字第01772号原告:杨国林,男,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张明云,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无为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无为县。法定代表人:黄万勇,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了原告杨国林诉被告安徽省无为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季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