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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2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倪兵与黎邦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兵,黎邦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2025号原告倪兵,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聂洪波,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周光林,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黎邦涛,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马孝芝(系被告黎邦涛之妻),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倪兵诉被告黎邦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倪兵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兵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倪兵已预交675元),减半收取为675元,由原告倪兵负担。审判员  廖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晏万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