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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4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保税区洋浦胶带有限公司、余学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439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代表人:吴自力。被执行人:宁波保税区洋浦胶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学明。被执行人:余学明。被执行人:高娜军。被执行人:宁波康拜恩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雪江。被执行人:王焕江。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701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余学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4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沈    炀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