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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单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903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单,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公民身份号码×××5470。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2月1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任辉,广东中迪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单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单及其辩护人王任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刘单采用爬窗入室的方式实施了多单盗窃,具体如下:1、2014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刘单来到珠海市××××区中兴国际花园,采取爬窗入室的方式,盗窃了该小区5栋601房内被害人陈某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和三星牌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857元)。2、2014年12月22日凌晨,被告人刘单采取同样的方式,在珠海市香洲区中兴国际花园13栋301房内,盗窃了被害人肖某的苹果iphone5手机一部、东芝牌移动硬盘一个(经鉴定,涉案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534元)。3、2015年1月17日被告人刘单采取同样的方式,在珠海市香洲区前山湾畔雅苑3栋901房内,盗窃了被害人谢某苹果iPhone6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65元)及人民币16O0元。4、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刘单采取同样的方式,在珠海市香洲区华发新城五期188栋2804房内,盗窃了被害人周某甲港币17000元、人民币2000元。5、2015年2月3日,被告人刘单采取同样的方式,在珠海市香洲区华发新城五期169栋803房,盗窃了被害人周某乙人民币1700元。6、2015年2月6日,被告人刘单采取同样的方式,在珠海市香洲区华发新城五期188栋2603房,盗窃了被害人李某人民币6800元。7、2015年2月8日,被告入刘单采取同样的方式,在珠海市香洲区华发新城五期188栋2303房,盗窃了被害人范某人民币3200元、港币2800元。另查明,被告人刘单因本案于2015年2月15日被抓获。之后其家属分别向被害人陈某、肖某、谢某、周某甲、范某、李某分别赔偿款项人民币8000元、3000元、6000元、15600元、4500元、6800元,并取得了上述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刘单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8月23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害人肖某、范某、聂某、李某、陈某、谢某、周某甲、周某乙、宋某的陈述,报警回执,受案回执,报警信息登记表,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拱北技术串并情况简报,接受证据清单,手表发票,刑满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现场勘测检查笔录,现场勘测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案发现场平面示意图,情况说明,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物品清单,手印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单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悔罪表现明显,请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单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单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因盗窃犯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单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单已经赔偿其中六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意见,予以概括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艮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