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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诉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合兵与被申请人姜永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合兵,姜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诉保字第25号申请人唐合兵,男,1972年12月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姜永红(又名姜永恒),男,1975年12月1日生,汉族。申请人唐合兵与被申请人姜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进行还款,有转移财产的可能,现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为此,申请人以位于高淳区淳溪镇宝塔路文昌巷15号元501室吕某某名下的房屋为其提供担保。经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合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姜永红所有的位于高淳区淳溪镇石臼湖北路X号阳光花园X幢X单元X室房屋一套。申请人唐合兵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筱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