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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民初字第2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郑XX诉被告罗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XX,郑XX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2724号原告罗XX,女,汉族,农民。被告郑XX,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与被告郑XX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XX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棹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