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民初字第2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郑XX诉被告罗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XX,郑XX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2724号原告罗XX,女,汉族,农民。被告郑XX,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X与被告郑XX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XX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棹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