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武民初字第748号原告董某某。委托代理人曾全,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于1999年1月1日在宕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同年7月6日生一女孩,取名董甲。婚后双方为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于2014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我院于2014年7月31日以(2014)武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原告离婚,并判令婚生女董甲由其抚养。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盘旋路建行家属院2号楼232室房屋一套;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董某某提出离婚,被告王某某同意,本院准予离婚;二、婚生女董甲由被告王某某抚养,原告董某某每年付婚生女董甲抚养费40000元,至大学毕业,共6年,计240000元。于调解书签发前付清;三、位于武都区城关镇盘旋路建行家属院2号楼232室的房屋一套(共同财产)归被告王某某所有;四、再无其他争议。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董某某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既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谈红星代理审判员 郭 强人民陪审员 李明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