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郭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孟家岭镇博信农民资金互助社诉张福财、张华、王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家岭镇博信农民资金互助社,张福财,张华,王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郭民初字第362号原告孟家岭镇博信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定代表人于中志。委托代理人刘艳军。被告张福财,男,1968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张华,女,1973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力,男,1976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家岭镇博信农民资金互助社诉被告张福财、张华、王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家岭镇博信农民资金互助社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家岭镇博信农民资金互助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退回原告250元。审判员 :闫国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 王 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