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闫某某,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万某某,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