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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闫某某,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万某某,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