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融民初字第4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茂蘅、吴忠与刘存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蘅,吴忠,刘存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4286号原告陈茂蘅,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原告吴忠,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刘存银,男,196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委托代理人刘忠沁,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系被告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茂蘅、吴忠与被告刘存银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两原告于2015年8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茂蘅、吴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7868元,由原告陈茂蘅、吴忠负担。审判长  薛爱平审判员  魏益钦审判员  游 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