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行与薛燕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行,薛燕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50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行,住所地古交市西大街34号。负责人张小蓉,女,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行职工。被告薛燕明,男,汉族,1987年8月28日出生,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东曲矿职工,住古交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行与被告薛燕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行诉称,2012年11月06日被告从原告处办理信用卡,卡号×××,透支9990.33元,利息4139.93元,滞纳金2899.35元,合计17029.61元,累计透支13个月,原告3次催款,被告拒不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偿还原告借款9990.33元,利息4139.93元,滞纳金2899.35元,合计17029.6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行提供的被告薛燕明的地址不明确,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未能送达。且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电话为空号,穷尽所有办法仍无法联系到被告,故应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6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交支行不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建光代理审判员 卫婷婷人民陪审员 闫健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俊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