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4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叶永前与程仟谋、于永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永前,程仟谋,于永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4973号原告叶永前,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程仟谋,男,汉族,住莱阳市。被告于永静,男,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郑州东路5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永前与被告程仟谋、于永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程仟谋、于永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永前撤回对被告程仟谋、于永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娜审 判 员 李培凤人民陪审员 逄京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红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