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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民一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邝某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某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耒民一初字第41号原告邝某某。被告曾某。原告邝某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经原、被告申请,本院给予双方当事人一个月的自行和解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邝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8月6日在耒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双方缺乏了解,仓促结合,被告有病缠身,造成双方空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结婚3年尚无子嗣,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自2013年中秋节后双方开始分居。原告2014年2月28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2、判决书。用以证明原、被告从去年判决后就没在一起,感情确已破裂。被告曾某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就一直躲起来了,被告无法找到原告。被告曾某辩称:1、原、被告双方认识时间短,是原告要求早点结婚,故被告才将聘礼钱全部拿到原告家了;2、原告与被告没有同房,称被告有病是乱说,可以双方到医院检查;3、原、被告刚结婚时,原告就一直带着自己的亲戚在被告家,原告根本就没有与被告结婚生活的念头,未怀孕也是因为原告的原因;4、被告花了聘礼及一些其他的彩礼钱,包括聘礼20080元,定亲当天给付原告娘家人见面红包钱及婚后在原告娘家支付的人情费共计52314元。原告不与被告好好生活过日子,原告这种行为存在骗婚行为。综上,原告要求离婚,被告答应,但要求将原告将被告送给原告的聘礼钱及彩礼钱退还给被告方。被告曾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双方当事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以上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邝某某与被告曾某于2012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9月14日在耒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双方感情尚可,2013年中秋节,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独自搬出被告家在外居住至今。2014年4月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原告在庭审中自认,被告依据当地风俗给付原告9999元彩礼钱。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本案中,原被告相识短暂,婚后未生育子女,未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修缮,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称其共给付原告5万多元彩礼及各种人情费,要求被上诉人返还,但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且被告主张的部分花费属赠予性质,其要求返还的理由不足。但被告请求返还彩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根据原告自认,认定被告给付原告娘家彩礼共计9999元,考虑到双方已举行婚礼并实际共同生活一年有余,彩礼应由原告适当予以返还,本院酌情判决由原告返还4000元为宜。被告主张原告应当返还结婚时给付的彩礼,不符合以上情形,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邝某某与被告曾某离婚;二、原告邝某某返还被告曾某彩礼4000元。上列第二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邝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任群审 判 员  谢碧波人民陪审员  贺雪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沅沅校对责任人:谢任群打印责任人:张沅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