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行字第3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利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行字第351-2号申请执行人陈利文,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富阳,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利文与被执行人王富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厦民终字第2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利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汽车、房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名下查无汽车、房产信息,银行账户余额不足。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杨志民代理审判员吴建中代理审判员卢建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柯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