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执字第4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冠与劳文清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冠城支行,劳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羊执字第46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冠城支行,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李晓蓉。被执行人劳文清。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冠城支行与劳文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6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立案标的2075153.54元。执行中查明,本院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劳文清名下的房屋一套,但该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本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6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涛执行员 王 浩执行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