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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恢字第0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河东公司与刘金雯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恢字第0233-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河东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顺航路九河国际村旁。法定代表人李向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刘金雯。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煤业建筑器材河东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金雯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辰民初字第32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南开区城厢中路与北城街交口西北侧尚佳新苑5号楼1门1821房屋一套(房地产权证号10××38),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8月19日-2018年8月18日,查封期间不得处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大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毕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