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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刑执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868黄慈祥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慈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刑执字第868号罪犯黄慈祥,男,1964年8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一九九九年四月因犯运输假币罪被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三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03)邵中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慈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财产2.5万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于二00四年六月一日交付执行。二00六年十一月十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黄慈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黄慈祥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二0一三年八月十六日,分别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7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五年八月五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慈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黄慈祥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慈祥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黄慈祥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慈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慈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3年5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平春审判员  罗俊辉审判员  朱一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临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