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月琴与崔海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月琴,崔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陈月琴,女,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崔海峰,男,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本院在执行陈月琴与崔海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崔海峰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崔海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259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名: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雅安市农业银行营业大厅,账号:22550101040000077)。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荣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