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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辖终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徐玉强与费春华、周美珍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费春华,徐玉强,周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1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费春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玉强。原审被告:周美珍。上诉人费春华因与被上诉人徐玉强、原审被告周美珍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70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费春华上诉称:其与周美珍的经常居住地均在靖江市,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靖江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费春华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靖江市,但对此未提供相应证据。故上诉人费春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立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代理审判员  孙楚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立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