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辖终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徐玉强与费春华、周美珍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费春华,徐玉强,周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1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费春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玉强。原审被告:周美珍。上诉人费春华因与被上诉人徐玉强、原审被告周美珍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70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费春华上诉称:其与周美珍的经常居住地均在靖江市,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靖江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费春华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靖江市,但对此未提供相应证据。故上诉人费春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立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代理审判员 孙楚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立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