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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二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于兴亚与武永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兴亚,武永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二初字第457号原告于兴亚。被告武永爱。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兴亚诉被告武永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兴亚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兴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双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春艳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