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0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生梅与吴晓青、陈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生梅,吴晓青,陈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1446号原告吴生梅。委托代理人陈建明。被告吴晓青。被告陈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负责人孙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浦支公司。负责人项茂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生梅诉被告吴晓青、陈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生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晓青、陈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浦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生梅撤回对被告吴晓青、陈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清浦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生梅承担。审 判 长 朱峰敏代理审判员 李洪昌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 雪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