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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2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易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2734号原告:易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郑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经法院调解和好,现原告易某于2015年8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为1005元,由原告易某承担。审判员  舒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