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终字第0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海萍与周金庆、臧金友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金庆,陈海萍,臧金友,丹阳市彤源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1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金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萍。原审被告臧金友。原审被告丹阳市彤源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东顶村荆林社区眭家村。法定代表人臧金友,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周金庆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润州区人民法院(2014)润南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周金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华勇代理审判员 杜 静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