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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终字第0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海萍与周金庆、臧金友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金庆,陈海萍,臧金友,丹阳市彤源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终字第01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金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萍。原审被告臧金友。原审被告丹阳市彤源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东顶村荆林社区眭家村。法定代表人臧金友,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周金庆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润州区人民法院(2014)润南民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周金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华勇代理审判员  杜 静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