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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立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张淑芳与赵正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立保字第00068号申请人:张淑芳,女,1956年生。被申请人:赵正刚,男,1968年生,汉族。申请人张淑芳与被申请人赵正刚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淑芳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赵正刚所有的现放置于铁岭县蔡牛乡淑芬木器厂院内的生产设备,设备总价值210000元,申请人张淑芳以其和丈夫高旭忠共有的铁岭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2*****-******-1号,坐落于开发区,建筑面积110.81平方米住宅以及现金5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赵正刚所有的现放置于铁岭县蔡牛乡淑芬木器厂院内的生产设备,包括四面锯3台、截锯4台、多片锯1台、大拼板机1台、小拼板机2台、大压机1台、小压机1台、冷压机1台、涂胶机2台、接边机1台、梳齿机1台、沙光机1台、收边机1台、气泵2台、喷码机1台、大板推车4台、小推车4台、双面压刨机1台、台钻1台(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移、转让、抵押、变卖等处分行为,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查封期间以上设备由申请人张淑芳在铁岭县蔡牛乡淑芬木器厂院内进行保管,但不得使用。二、依法查封申请人张淑芳与其丈夫高旭忠共同所有的铁岭市房权证字第2*****-******-1号,坐落于开发区,建筑面积110.81平方米住宅,查封期间可继续居住,但不得进行转让、抵押、变卖等处分行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张淑芳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云鹏审判员  张春禹审判员  吴 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海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