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字第003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乐家序与宋荣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家序,宋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319-2号申请执行人:乐家序,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宋荣平,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民二初字第004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日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宋荣平的银行存款56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