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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16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俞爱玲与被告谢小兵、刘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爱玲,谢小兵,刘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621-2号原告:俞爱玲,女,住无为县。被告:谢小兵,男,住无为县。被告:刘秀梅,女,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爱玲诉被告谢小兵、刘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谢小兵、刘秀梅的送达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其应诉。本院认为,现被告谢小兵、刘秀梅下落不明,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故已进行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钱 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