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4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北天鹅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北天鹅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4527号原告浙江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妙兴。委托代理人戴文良、叶永祥。被告杭州北天鹅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招贤。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北天鹅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