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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行监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证纠纷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刚,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汉中市滨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陕行监字第000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志刚,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法定代表人:杨清辉,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汉中市滨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隆庆,该委员会主任。王志刚诉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汉中市滨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证纠纷一案,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汉台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维持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王志刚不服,提起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汉中行终字第0001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志刚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志刚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志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志刚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建军审 判 员  肖宏果代理审判员  徐 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