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商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李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商初字第187号原告林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原告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2010年7月1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林某某借款300,000.00元。借款后,李某某偿还200,000.00元,并于2011年12月7日为原告重新出具欠条一份,金额为100,000.00元,承诺于2012年6月底还清。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李某某仅偿还10,000.00元,尚欠林某某90,000.00元,故林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李某某,按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某某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宏伟审 判 员 崔 霞人民陪审员 张明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