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光洋化学应用材料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光洋化学应用材料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光洋化学应用材料科技(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0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小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建明,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举,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光洋化学应用材料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吴淞江路。法定代表人:陈李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俊先,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君,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光洋化学应用材料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民终字第02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张贞伟代理审判员  蒋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