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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雨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501号原告: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秀芬,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王伟,该行职工。被告:王雨峰,男,回族,1974年11月2日生。原告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雨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因被告外出,地址不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杨进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淑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