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执字第02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东创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庄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东创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庄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296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创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丽源路56号。法定代表人李启竹,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庄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48号。法定代表人王埏,董事长。北京市东创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庄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565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北京庄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东创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四百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00元,由北京庄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市东创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北京庄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使用面积为4602.69平方米的土地一块。本院依法查询了北京庄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创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询问,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创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庄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庄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创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庄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29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风审 判 员  马世平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邬佩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