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赵友顺与赵恒卫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友顺,赵恒卫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460号原告:赵友顺。被告:赵恒卫。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友顺与被告赵恒卫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缴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泳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