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洛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詹亚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564号原告:广州市洛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李小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鲁,是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诗,是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詹某,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洛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詹某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原告广州市洛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洛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洛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洛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邬敏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