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行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高加龙与杨来金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加龙,杨来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行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高加龙,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杨来金,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加龙与被执行人杨来金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杨来金已履行法律生效文书做出的(2013)浦刑初字第263号判决书确定的给付赔偿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加龙据此行本院提出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13)浦刑初字第263号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掌辉审判员 陈国龙审判员 刘文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