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那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黄瑞荣、黄权等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瑞荣,黄权,黄明德,黄利利,黄正荣,谭秀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那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黄瑞荣,农民,;申请执行人黄权,农民,;申请执行人黄明德,学生,;申请执行人黄利利,学生。申请执行人黄正荣,农民。申请执行人谭秀连,农民。被执行潘龙,农民。申请执行人黄瑞荣、黄权、黄明德、黄利利、黄正荣、谭秀连与被执行人潘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瑞荣、黄权、黄明德、黄利利、黄正荣、谭秀连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潘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定义务。现该案已经履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那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那执字第75号案以自动履行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汉新执行员 李康德执行员 黄卫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乃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