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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阳城县凤城镇上芹村民委员会与董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城县凤城镇上芹村民委员会,董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630号原告阳城县凤城镇上芹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真顺,任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一民,阳城县凤城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建,又名董健。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城县凤城镇上芹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董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城县凤城镇上芹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阳城县凤城镇上芹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马谭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芬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