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开商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山东万力特汽车弹簧有限公司、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山东万力特汽车弹簧有限公司,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鞠伟,刘海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开商初字第66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责人马涛,行长。被告山东万力特汽车弹簧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鞠伟。被告刘海燕。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告山东万力特汽车弹簧有限公司、潍坊大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鞠伟、刘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4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4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初杰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