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中霖与赵克林、毕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霖,赵克林、毕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王中霖被执行人赵克林、毕蕾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赵克林、毕蕾未能按(2014)临民二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向申请人王中霖办理位于临江市建国街X委X组、丘地号44-XX、幢号X、层数X、建筑面积51.47平米,商业用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 于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