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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袁长杏,朱钰与钟坚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长杏,朱钰,钟坚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615号原告袁长杏,男,汉族,1975年9月18日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原告朱钰,女,汉族,1976年5月5日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钟坚,男,汉族,1982年11月14日出生,住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长杏、朱钰与被告钟坚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长杏、朱钰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长杏、朱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长杏、朱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22元,减半收取136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冼晓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