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袁长杏,朱钰与钟坚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长杏,朱钰,钟坚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615号原告袁长杏,男,汉族,1975年9月18日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原告朱钰,女,汉族,1976年5月5日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钟坚,男,汉族,1982年11月14日出生,住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长杏、朱钰与被告钟坚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长杏、朱钰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长杏、朱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长杏、朱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22元,减半收取136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冼晓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