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瑞安市鸿日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与瑞安市鼎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鸿日箱包配件有限公司,瑞安市鼎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知民初字第92号原告瑞安市鸿日箱包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道威。委托代理人吴继道。委托代理人王如。被告瑞安市鼎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建考。委托代理人洪彩勇。原告瑞安市鸿日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瑞安市鼎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于当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等待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结果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瑞安市鸿日箱包配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鸿日箱包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申请费30元,合计555元,由原告瑞安市鸿日箱包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爽爽审 判 员 蔡卓森人民陪审员 仲 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林恩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