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7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轩波与刘建东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轩波,刘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743-2号原告张轩波。被告刘建东。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2423号原告张轩波与被告刘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74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刘建东价值30万元的财产一宗。现原告撤回起诉,被告申请解除对其提供担保物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赵兰卿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