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马爱梅与苏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1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马爱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苏强。上诉人马爱梅因与被上诉人苏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治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爱梅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马爱梅负担,余37.5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马爱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 红代理 审 判员 吴思罕代理 审 判员 邓 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兼) 刘尹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