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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赣榆区城市管理局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金凯德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501号申请执行人:赣榆区城市管理局。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金凯德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赣榆区城市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金凯德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0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02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陈玉刚执行员  庄会彬执行员  孙红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