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通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通民初字第601号原告:王某,女,1975年5月1日出生,住乐山市五通桥区西坝镇。被告:柳某某,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住乐山市五通桥区西坝镇民益村2组136号,公民身份号码511112197205274536。现羁押于嘉州监狱九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怡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