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区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志勇、周海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志勇,周海宽,王晓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保字第21号申请人赵志勇,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被申请人周海宽,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宣化区。被申请人王晓静(系周海宽妻子),女,1985年9月24日出生,现住宣化区。申请人赵志勇与被申请人周海宽、王晓静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周海宽、王晓静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周海宽、王晓静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赵志勇自愿以自有坐落于宣化区仓道街2号院9号楼车库3号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海宽、王晓静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周海宽、王晓静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宏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